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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)位於北巿巿民大道燒烤一條街的知名韓式炸雞店不滿因排放污染物,遭開罰30萬元,打行政訴訟抗罰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開罰有理,判店家敗訴。全案可上訴。 判決指出,台北巿環保局接獲民眾陳情指出,這家韓式炸雞店,從事燒烤作業,排放異味污染物,經派員並會同廠商在去年5月間的晚間6時許,進行採樣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,經檢測的異味污染物實測值為220,超過當地地區法定排放標準值(10)。 店家不滿遭環保局開罰新台幣30萬元,提起訴願遭駁回後,提起行政訴訟,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。 法院審理期間,店家主張採樣的樣本受風向、風速等干擾,應由店家自行舉證,且之前檢測結果,也無法證明汙染源是其所造成;店家自行於去年11月28日的未營業日,自費委託民間環保公司進行檢測,汙染物實測值為10,並註明不合格,可證店家所在的外在環境空氣污染本來就已達不合格的標準。 環保局則主張,去年5月所委託檢驗公司,為環保署認證合格的環境檢驗測定機構,當天是依環保署公告檢測方法「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(NIEA A201.14A)」,對炸雞店進行周界異味污染物濃度檢測,檢測的採樣位置,能夠明確判定污染物是由炸雞店污染源所逸散,並不受鄰近污染源影響,其中風向、風速、味道…等各項,均依規定詳實記載於檢測報告書中,本案為依法舉發、裁處並無不妥。 法院指出,環保署公告對異味污染物的定義,是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的污染物;炸雞店的排煙口位於1樓上方,其管口朝下,環保局與檢測廠商在5月間於排風口方向下方處進行採樣,炸雞店雖設有靜電式油煙處理設備,但尚無有效異味防制設備,導致有異味逸散情事。104062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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